关于向我刊汇款时告知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
发布人:fanghl 发布时间:2017/7/6 10:22:27  浏览次数:970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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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日前,国家税务总局发文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: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    为避免作者在报销版面费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,我校财务处规定:因作者未提供的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或提供的发票购买方信息(购买方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)错误而不能报销的,我校财务将不能重新开具发票,请各位作者在汇版面费时一定核准发票台头和纳税人识别号信息。

《眼科新进展》编辑部
2017年7月6日